통합회원 이용약관_20240514 (중국어간체)
综合会员使用条款
第1条 (目的)
① 本条款旨在通过株式会社MAKRSTAR(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的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移动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应用程序", 以下网站和应用程序简称"网站等")提供的服务,规定公司和会员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必要事项。
② 欲使用公司运营服务的用户须按本条款签订使用合同。
第2条 (定义)
①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服务"是指通过企业经营的网站等提供的平台及商店服务、POCAALBUM服务、流媒体服务等企业提供的个别服务(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的各类服务为"个别服务")。
- "用户"是指使用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 "会员"是指同意本条款并通过统一账户连接服务并使用服务的用户。
- "非会员"是指不经过会员注册程序而使用服务的人。
- "综合账户"是指为方便会员顺利使用服务,以会员邮箱地址为基准生成的账户,会员可以利用综合账户使用个别服务。
- "帖子"是指服务上公布的符号、文字、图形、色彩、语音、声音、图像和影像等(包括复合物)的资料、信息、档案或链接。
- "数字内容"是指以数字形式制作或处理(包括复合物)的资料或信息,如符号、文字、图形、色彩、语音、声音、图像和影像等,以提高其保存和利用的效用。
- "有偿服务"是指企业向用户付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② 本条款中未定义的用语,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3条 (条款的明示和修改)
① 本条款通过显示在公司经营的网站等首页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告。
② 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条款限制相关法律、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③ 企业修改条款时,从条款修改日起至少7天前开始,通过网站首页公告或电子邮件进行事前公告。但是,条款的变更对会员不利或属于会员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进行变更时,需30日前根据公告及第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通知,但仅限于会员的联系方式未记载、变更后未修改等原因难以个别通知的情况,依照本项公告归为个别通知。
④ 根据第3项公告或通知变更条款时,公司可向会员通知 「不同意变更条款,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条款的变更对会员不利或会员权利、义务的重要变更时,为30日)内解除合同,未表明解除合同意向时,视为同意变更 」。
⑤ 会员自收到第3项规定的公告或通知之日起7日内(条款的变更对会员不利或会员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进行变更时,为30日内)未对变更条款表示拒绝时,视为同意本条款的变更。 如不同意变更条款,会员可根据相应服务的个别条款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第4条 (条款的解释)
① 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遵循个别服务使用条款、公司制定的服务政策、条款限制相关法律、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方针、其他相关法令或相关规定。
② 关于企业提供的个别服务,以个别服务使用条款为准,个别服务使用条款的内容与本条款内容发生抵触或冲突时,以个别服务使用条款为准。
③ 考虑到使用者的便利,本条款可采用韩文、英文等语言提供,如果韩文和翻译条款的内容不同,则根据韩文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5条 (对会员的个别通知及公告)
① 会员申请加入会员时,公司可采用同意接受的选项,对会员进行各种公告或通知。
② 通知会员共通的内容时,公司可在网站等公告栏或服务画面上公告1周以上,以代替对各会员的个别通知。但对会员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按本条规定的办法进行个别通知。
③ 公司可以向会员告知使用条款、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所有条款、服务使用相关固定事项或信息,在公告栏或服务画面上以告知或介绍为目的公布其内容,或利用第1项中记载的手段进行公告。
第6条(注册会员)
① 会员注册是用户阅读本使用条款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对其内容表示同意并提供会员注册所需信息,申请注册会员后,公司同意用户的这些申请后签订。
② 公司原则上同意上述用户的会员注册申请,但对于以下原因,公司可拒绝用户会员注册申请。
- 申请加入会员者未满14周岁时
- 申请加入会员之前,根据使用条款及相关法令丧失会员资格时
- 擅自使用他人信息或利用虚假信息时
- 因用户归责事由无法批准或用户未提供公司所需信息时
- 判断为将服务以公司规定的目的以外不正当使用或用于商业目的时
③ 如果企业缺乏与服务相关的设备或存在技术或操作问题,可暂缓审批。
④ 根据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企业拒绝或保留其会员申请时,企业原则上应通知申请人。
第7条(会员信息的变更)
① 公司根据用户邮箱地址创建统一账号,会员不得随意更改邮箱地址,可按照公司另行规定的程序更改邮箱地址。
② 会员向企业提供的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线直接修改,或无法自行修改的,应告知企业其变更事项。
③ 会员未根据第2项修改会员信息或未告知公司而发生的不利后果,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未修改而发生的问题责任在于会员。
第8条 (会员的综合账户与密码管理)
① 公司只对完成会员注册手续的人给予综合账户。
② 综合账户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自己的综合账户转让或借给他人。
③ 无公司归责事由,因统一账户的流失、转让、出借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由会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④ 会员发现综合账号被盗或第三方擅自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尽最大努力迅速处理。
第9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全力保护会员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及处理适用相关法令及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0条 (提供服务)
① 公司原则上全年无休,1日24小时提供服务,但部分服务可考虑其种类或性质另行规定使用时间,必要时将服务使用时间通知会员。
② 发生下列各号事由时,公司可暂时停止服务。如果是事先计划好的维护、维修等业务,公司会事先通知服务中断时间和业务内容,但仅限于发生意外障碍等不得已的原因,可事后通知。
- 服务更新、信息加工、资料更新的系统维护工作
- 系统故障的维修工作
- 定期进行PM
- 发生其他需要更换系统或线路障碍等停止服务的合理事由时
③ 属于下列各项时,公司可停止提供服务,直到解除其理由为止。如果不是事先预测或事先公告的理由,则事后公告其内容。
- 发生第2条各项事由,因暂时停止服务而无法解决时
- 基础通信事业者停止提供电气通信服务时
- 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客观提供服务时
第11条 (服务的变更)
公司在运营、经营上有正当理由时,可变更或中断部分或全部服务。
第十二条 (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刊登其他广告)
① 公司可以向会员告知服务使用、改善所需事项,或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发送各种商品、服务介绍、宣传等信息或在网站等发布等方式提供。
②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同意在网站上刊登广告。
第13条 (数字内容相关特约)
① 公司制作或上传的数字内容是公司拥有著作权或从著作权者那里合法得到使用权限的。 想要使用数字内容的会员必须以公司引导的方式使用数字内容。
② 用户可以通过服务个人、非商业性地使用数字内容,用户的使用权限是有限的、非垄断的。
③ 因公司原因发生数字内容使用障碍时,公司会按照障碍时间比例采取延长使用期限或重新提供发生障碍的数字内容等措施。
第14条(公告的制定和公司的修改、删除权限)
① 用户在撰写帖子时,应根据目的准确的事实,如实填写内容,如所写帖子内容不实、虚假,对所发生的一切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② 如果帖子属于下列各项,公司可以删除该帖子或对发帖者采取限制特定服务使用、解除使用合同等措施。
- 包含违反大韩民国法令的内容时
- 发布、广告、发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违法产品或者淫秽物时
- 包含虚假或夸大广告内容时
- 侵害他人权利、名誉、信用或其他正当利益时
- 发布提供与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的网站等链接时
- 包含可能导致信息通信设备故障的恶性代码或数据时
-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良风美俗者
- 被判断为妨碍公司提供的服务顺利进行时
③ 公司对用户采取第2条规定的删除及使用限制等措施时,应事先通知删除理由及本条规定的事项(但相关法令规定时,无需事先通知即可)。 但是,为预防第三方受害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可在14日内进行事后通知。
第15条 (公司的公告和知识产权等)
① 公司发布在服务上的帖子是公司拥有著作权或从著作权人那里得到合法使用权限的。
② 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帖子版权归用户所有。用户对其创作、注册的帖子给予企业无偿非垄断使用权。用户赋予公司的使用权在公司网站等运营期间继续有效,用户解除服务使用合同后,公司仍拥有使用权。
③ 用户对网站等发布的帖子拥有著作权,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④ 关于用户的帖子,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用户应免除公司责任,并以自己的费用解决。 如果公司发生与此相关的损失,用户有义务进行赔偿。
⑤ 用户的帖子可能会暴露在公司服务、相关宣传等中(包括相应曝光所需范围内的部分修改、复制、编辑),可用于公司服务的研究目的。
第16条 (帖子的管理)
① 用户的帖子中违反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著作权法等相关法令时,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法令要求中断或删除该帖子,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
② 即使没有前项权利人的要求, 有理由判断为侵害权利或违反其他公司政策及相关法律时, 公司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对相关帖子采取临时措施等。
第17条 (公司的义务)
① 公司依照本条款及有关法令规定,竭尽全力提供稳定的服务。
② 公司尽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为保护会员个人信息,应具备技术层面及管理层面系统,并公示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③ 收到会员关于服务使用或运营的不满事项时,公司会立即处理,并努力回复其结果。但是,确认不满事项及掌握原委、处理受理内容等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时,公司会通知会员其理由和处理日程。
④ 持续开展服务监测与完善,提高会员对服务使用满意度。
第18条 (会员的义务)
① 会员应按照本条款、个别服务使用条款、公司服务运营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服务,有义务确认并遵守公司通知或公告事项。
② 用户在使用会员注册申请及服务时,不得有下列各项行为。
- 将合并账户借给他人或使用其他会员合并账户的行为
- 伪造或篡改会员信息的行为
- 利用他人的结算手段结算货款的行为
- 未支付全部或部分付费服务使用费或结算款的行为
- 结算基金或交易款后,经常要求取消、退款、交换措施等,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 利用网站等信息及服务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 故意或过失向网站等传播恶性信息、病毒等程序的行为
- 网站等为收集信息而擅自进行爬虫的行为
- 侵犯公司或者第三者知识产权的行为
- 复制、再分配、销售、租赁、出借、转让公司或第三方数字内容,或赋予第三方再使用权(包括提供可连接数字内容的密码或认证书等方法)的行为
- 去除、禁用公司或第三方对数码内容的加密、权利保护措施等技术性措施,或对储存数码内容的电脑文件进行反编译、修改、复制、反制、操作、分离等行为
- 利用服务进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可以被认定为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行为
- 其他违反本条款、个别服务使用条款或以公司不允许的方法使用服务的行为
第19条 (对违反会员义务的制裁措施)
① 会员违反第18条义务时,公司在事先通知会员后,可采取停止使用会员服务、删除会员综合ID、强制注销会员及限制重新加入会员等措施(以下简称"制裁措施")。但是,如出现服务正常化或投诉处理等紧急情况,公司可在采取制裁措施后,事后通知相关会员。
② 会员可以就公司第1款规定的制裁措施,以提交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的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如收到会员的异议申请,公司将认真审查提交的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等相关事项,对异议申请作出认定,并通知其结果。
③ 会员被强制注销时,企业将及时删除会员信息。但是,根据相关法令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有必要保留会员信息的情况及为防止该会员再次加入而保管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第20条 (会员注销、服务使用合同的解除)
① 会员可随时请求注销会员,解除服务使用合同,企业接到相应请求后,立即办理注销会员。
② 已注销的会员自注销之日起90天内不得重新注册为同一共通账户。
③ 为防止会员通过反复加入、注销等方式变相收取公司提供的各种优惠券、活动优惠等经济利益,公司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将该会员的个人信息保管1年。
第21条 (损害赔偿)
① 按公司责任规则,违反本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给会员造成损害,或者因公司责任原因给会员造成损害的其他所有服务,由公司赔偿损失。
② 会员违反本条款第十八条的行为,因其他成员的责任原因给本单位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成员应当赔偿损失。
第22条 (免责)
① 因战争、事故、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或现有技术无法解决的技术缺陷导致企业无法提供服务时,企业不承担责任。
② 公司对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通过服务进行的交易免除责任。
③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不承担免费提供的服务使用责任。
④ 公司无义务监视非公司第三方通过服务画面或链接网站提供的商品或商品内容及质量,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⑤ 公司对会员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造成的损害不负责。
⑥ 公司不承担因会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及损失的任何责任。
⑦ 无论服务连接和服务性质或内容如何,公司均不承担因使用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
⑧ 公司对各种非法接入或使用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⑨ 企业对由第三方非法传送、传播的各类病毒、间谍软件等恶意程序造成的直接或非直接损害不负责任。
⑩ 公司在服务使用过程中不承担会员间相互间名誉毁损或其他非法行为引起的各种民事、刑事责任。
第23条(海外使用)
公司不保证服务的质量或可用性。会员想要在韩国以外地区使用服务时,需根据本人的判断和责任决定是否使用服务。在使用服务时成员有责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24条 (纠纷解决)
① 当发生纠纷时,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反映会员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但是,难以迅速处理时,公司会通知会员其原因及处理日程。
第25条 (准据法和管辖法院)
① 公司在服务方面与会员发生纠纷时,应尽最大努力圆满解决。如对本条款的解释有异议,或双方发生争议,则按照大韩民国法律、商业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解决。
② 即使第一项中规定了,但如果提出有关公司和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1条(施行日)
本条款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