메이크스타 이용약관_20220802 (중국어간체)
第1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使用(株)MAKESTAR(以下简称"MAKESTAR"或"公司")提供运营的服务时用户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 (定义)
-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 "服务"是指不分有线或无线访问器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PC、手机、平板电脑等,还包括今后开发的用于信息访问的任何形态的硬件、机器等,以下相同),向"会员"提供的内容等信息和"公司"提供的应用程序服务及网络服务等软件。
- "应用程序服务"是指"公司"为"服务"制作的所有移动应用程序。
- "网络服务"是指"公司"为"服务"制作的所有网页。
- "用户"是指登录网站,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 "会员"是指通过"账户"连接服务并使用服务的用户。
- "非会员"是指不通过"账户"连接服务,而是以非登录状态使用服务的用户。
- "账户"是指在"会员"的同意下生成的以电子邮件地址为基准的账户,公司向会员提供的功能或虚拟空间,以便会员登录网站使用服务。
- "帖子"是指会员在使用MAKESTAR服务时,在MAKESTAR服务上发布的符号、文字、图像、声音、音像、图像、视频等信息形态的文章、图片、照片、视频及各种文件和链接等。
- "数字内容"是指影像、图片、语音、文字、符号、效果音、移动应用程序的功能及由它们融合构成的资料。
- "付费服务"是指"公司"通过"应用程序服务"或"网络服务"向用户提供付费的数字内容及应用程序内的财物。
- "购买"是指在"应用程序服务"和"网络服务"中使用收费服务时发生的付款行为。
- "应用程序平台运营商"是指支持应用程序的披露、安装、更新、支持应用程序内购买功能的运营商。(例如 Google Play、苹果App Store等)。
- "众筹"是指开设者会员从支持者会员那里募集资金,满足众筹条件众筹成功时,支持者会员从开设者会员那里得到回报的补偿型众筹。
- "支持者会员"是指通过网站参与众筹投资的会员。
- "回报"是指满足众筹条件众筹成功时,开设者会员向支持者会员提供的补偿。
- "预约销售"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网站内非垄断销售的商品、服务。
- "活动"是指在网站内进行的众筹及网站内的预售。
- "购买会员"是指通过网站购买预售商品的会员。
- 本条款中未定义的用语,依照相关法令规定。
第3条 (条款的明示和修改)
- 本条款在公司运营的网站页面上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明示。
- 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条款限制相关法律、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改该条款。
- 公司修改条款时,从修改条款施行日至少7天前(条款变更会对会员不利或会员权利、义务的重要变更时需在30天前),通过网站页面公告事项或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事前公告。
- 根据第3项规定对条款发生变更进行公告和通知时,公司同时向会员传达"不同意变更条款时,自公告日或接到通知之日起7天(条款变更会对会员不利或会员权利、义务的重要变更时为30天)内解除合同,未表明解除合同意向时,视为同意变更"的主旨。
- 会员自收到第3项规定的公告日或通知之日起7日内(条款变更会对会员不利或会员权利、义务的重要变更时为30天)内未对变更条款表示拒绝时,视为同意变更本条款。 如果不同意变更条款,会员可以根据相应服务的个别条款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第4条 (条款的解释)
- "公司"除本条款外,还可另设使用条款及政策(以下简称"个别条款等"),相关内容与该条款相冲突时,优先以个别条款为准施行。
- 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和本条款的解释,遵循内容产业振兴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限制相关法律、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规定的内容使用者保护方针、其他相关法令或相关事例。
- 该条款考虑到"用户"使用上的便利,以韩语、英语及其他语言提供。 如果翻译的条款与韩语条款不同,则优先以韩语条款解释并施行。
第5条 (对会员的个别通知及公告)
- 公司可在会员申请加入会员时,利用同意收信的方式,对会员进行各种公告或通知。
- 通知会员共同适用的内容时,公司可通过在网站公告栏或服务画面中公告一定内容1周以上来代替对各会员的个别通知。 但,对于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将延长公告期限。
- 公司可以向会员告知或介绍使用条款、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一切条款、服务使用相关的一定事项或信息为目的,在公告栏或服务画面上发布其内容,或者利用第1项所记载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6条 (注册会员)
- 会员注册是用户同意公司隐私权政策及使用条款的内容,提供会员注册所需信息,申请注册会员后,公司同意用户申请后进行。
- 会员注册申请是通过用户将电子邮件账户认证或社交网络服务(SNS)的账户信息与公司联动的过程进行的。 但, 如果在社交网络服务(SNS)上不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可以追加要求电子邮件认证。 公司在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要求进行本人认证程序。
- 公司原则上同意上述用户申请加入会员,但对于下列原因,公司可以拒绝用户申请加入会员。
- 申请加入会员未满14周岁者
- 在申请注册会员之前,根据使用条款及相关法令丧失会员资格者
- 擅自使用他人信息或利用虚假信息者
- 因用户的归责事由无法批准或用户不提供公司所需信息时
- 判断服务在公司规定的目的以外不正当地使用或商业性使用时
- 公司对服务相关设备不足或存在技术问题或运营问题时,可保留批准。
- 根据第3项和第4项,公司拒绝或保留会员加入申请时,公司原则上应通知申请人。
第7条 (会员信息的变更)
- 会员可以在个人信息管理画面中随时阅览和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 但,电子邮件账户只能根据公司另行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 会员申请加入会员时提交的会员信息变更时,应通过网络修改或通过电子邮件等通知公司变更事项。
- 对会员未通知第2项变更事项而发生的不利行为,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8条 (会员的账户及密码管理)
- 公司只对完成会员注册程序的用户赋予账户。
- 对会员账户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本人的会员账户转让或租借给他人。
- 无公司归责事由,会员账户的泄露、转让、出借造成的不利或损失,由会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 会员发现会员账号被盗或第三方擅自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尽最大努力迅速处理。
- 会员需要修改、变更会员信息时,可以修改。 但是,会员的名字、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不能由会员任意修改,必须向公司申请修改。对于会员变更会员信息后未告知公司而发生的不利行为,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9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公司根据《信息通信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尽全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 根据相关法令及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处理。
第10条 (注销会员及丧失资格等)
- 会员可以自由申请注销,公司立即处理注销会员事宜。 但,会员在使用服务的情况下,会员注销可能会受到限制,会员解除服务使用合同时,作为会员获得的所有优惠将立即消失。
- 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限制和停止会员资格:
- 擅自使用第三方信息或通过虚假信息注册会员时
- 擅自复制或发布公司数字内容获取不正当利益者
- 利用公司进行法令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不支付正当代价使用付费服务时
- 在第2项的会员资格在限制及停止处理后30天未纠正或因2次以上相同行为被限制及停止会员资格时,公司可以剥夺该会员的会员资格。
- 公司剥夺会员资格时,在此之前赋予会员30天的解释期限,如果拒绝说明或难以接受说明,将注销会员。
- 会员注册被注销时,以下信息将被删除,重新注册时无法复原。
- 我的个人信息:电话号码,头像,姓名,信息等
- 账户:账户(电子邮件地址),子账户
- 购买:购买的商品/购买明细等
- 信息: 对话、 附件等
- 用户在设备中保存的其他所有信息
第11条 ("服务"的提供)
- 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 提供众筹和回报相关信息
- 众筹资金募集业务代理及转达募集金额
- 提供预售商品相关信息
- 提供预售商品代理、货款领取及结算代理服务
- 为提供上述各项服务所需或附带的服务
- 公司以全年无休、1日24小时提供服务为原则,部分服务可考虑其种类或性质另行规定使用时间,必要时向会员公告服务使用时间。
- 发生下列各项事由时,公司可暂时停止服务。 如果是事先计划的维护、维修等工作,公司可以事先通知服务中断时间和工作内容,但仅限于发生偶发性障碍等不得已的原因,可以在事后通知用户内容。
- 服务更新或信息加工、资料更新系统维护和维修工作
- 解决系统故障的维修工作
- 定期PM作业
- 需要更换其他系统或发生线路障碍等停止服务的合理事由时
- 公司如符合下列各项,在解决之前可停止提供服务,如非事先预测或事先公告的事由,则事后公告其内容。
- 发生第2项各项事由、暂时停止服务无法解决时
- 基干通信事业者停止提供电信服务时
- 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客观提供服务时
第12条 ("服务"的变更)
- 公司在运营、经营上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变更或中断部分或全部服务。
- 公司变更服务时,应提前7天以上通知会员,以便会员明确知道变更内容和适用日期。
- 第1项变更内容对会员不利时,公司需经会员同意后提供变更服务,对不同意变更的会员提供变更前服务。 但是,如果不可避免地难以提供变更前服务,则可以解除合同,因解除而造成的会员损失由公司赔偿。
- 对于第3项的赔偿,公司不承担变更免费服务的责任。
第13条 (服务信息的提供或其他广告的刊登)
- 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者在网站上公布等方式提供向会员告知改善服务的必要事项,或者发送各种商品、服务介绍、宣传等信息。
-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同意在网站上刊登广告。
第14条 (关于"数字内容"的特别条约)
- "公司"服务的视频内容是"公司"拥有著作权或从个别内容提供者处获得使用权限,所有权利都归内容提供者或相关原权利者所有。
- 用户为了使用视频内容的服务,必须按照"公司"介绍的方式获得许可,"公司"在确认发放许可后向会员提供服务。
- 用户购买的视频内容仅限于可使用的设备、下载/流媒体时间及次数,"公司"将通过服务页面向会员介绍。
- 用户购买的视频内容的使用许可范围仅限于购买会员的个人、非商业性使用。 公共或团体上映即使是非营利性、非商业性使用,也不包括在使用许可范围内,因此发生著作权侵害时,"公司"不承担责任。
- 用户不得将购买的视频内容复制、分享、销售、租赁、出借、转让等,且不得赋予第三方再使用权(包括提供可获得视频内容的密码或认证书等方法),或绕过保护视频内容的加密、权利标识、防复制技术等,不得试图清除、修改、破坏储存视频内容的电脑文件等,不得以人可以阅读的形式进行解密、修改、复制、逆设计、操作、分离等。
- 用户必须将购买的视频内容按照"公司"提供的原内容使用,不能编辑、修改、改编视频内容或二次修改制作。
- 用户不能在韩国以外的国家下载或传送视频内容。
- 因"公司"的原因发生视频内容使用障碍时,"公司"采取与障碍时间成比例延长可使用期限或重新提供发生障碍的视频内容等措施。 但,即使"公司"采取了相应措施,仍无法正常使用会员服务时,"公司"可以根据相应服务的个别条款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第15条 (帖子的撰写和公司的修改·删除权限)
- 会员在撰写帖子时,应根据正确的事实,诚实地撰写其内容,如果帖子的内容不属实或虚假,将就因其发生的所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 如果帖子在下列各项范围内,公司可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该帖子,或者对帖子者采取限制使用特定服务、解除使用合同等措施。
- 包含违反韩国法令的内容时
- 根据相关法令禁止销售的非法产品或淫秽物发布、广告时
- 包含虚假或夸大广告内容时
- 侵犯他人权利、名誉、信用或其他正当利益者
- 发布与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同、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站链接时
- 包含可能引起信息通信设备故障的恶性代码或数据时
-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美风良俗时
- 判断为妨碍公司提供的服务顺利进行时
第16条 (公司的帖子和知识产权等)
- "公司"在服务上上传的帖子是MAKESTAR拥有著作权或从个别内容提供者处获得使用权限,所有权利都属于内容提供者或相关原权利者。
- 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帖子版权归会员所有。 会员对自己创作、上传的帖子赋予公司无偿的非垄断使用权。 会员赋予公司的使用权在公司网站等运营期间持续有效,会员解除服务使用合同后也相同。
- 用户必须无修改变更按照MAKESTAR提供的原内容使用MAKESTAR的帖子,不得将使用服务获取的信息用于加工、销售等商业用途。
- 允许使用范围仅限于购买会员的个人、非商业性使用。 公开或团体上映即使是非营利性、非商业性使用,也不包括在使用许可范围内,因此发生著作权侵害时,MAKESTAR不承担责任。
- 关于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帖子,保证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关于会员上传的帖子,如果公司和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会员应以自己的责任和费用解决,并在公司和第三方的关系中完全免除公司责任。 如果因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及/或支出费用,会员应向公司赔偿及/或支付一切损失及/或费用。
- 用户在"MAKESTAR"服务内上传的帖子可以公开在"MAKESTAR服务、相关促销活动中(包括为所需曝光范围内的部分修改、复制、编辑),也可以用于"MAKESTAR"服务的研究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MAKESTAR遵守相关法令,使用者随时可以通过客服中心或MAKESTAR服务内的管理功能,对该帖子采取删除、非公开等措施。
第17条 (帖子的管理)
- 会员的帖子中包含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著作权法等违反相关法律的内容时,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中断及删除相关帖子,MAKESTAR应根据相关法律采取措施。
- MAKESTAR根据前项规定,即使没有权利人的要求,如果存在可以认定权利侵害的理由或违反其他公司政策及相关法律时,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对相关帖子采取临时措施等。
- 本条的详细操作程序,在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MAKESTAR规定的停止发布要求服务。
第18条 (公司的义务)
- 公司会尽全力提供服务,让会员能够顺利、满意地使用。
- 公司尽全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必须具备技术层面及管理层面的系统,并公布隐私权政策。
- 收到与服务使用或运营相关的会员投诉时,公司会立即处理,努力回复结果。 但,如果确认不满事项内容及掌握原委、处理受理内容等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公司会通知会员其理由和处理日程。
- 为改善会员对服务的满意度,持续执行服务监控和改善。
- 公司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使用条款对会员造成损害时,将予以赔偿。
第19条 (会员的义务)
-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令和本条款的规定、公司服务运营政策以及其他已告知的服务使用注意事项,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司业务的行为。
- 会员注册会员及使用服务时,应向公司提供准确的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对于因未向公司提供会员不正确的信息或变更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 会员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以复制、复制、翻译、出版、广播等方式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使用服务时获得的信息。
- 根据本条款会员有义务确认并遵守公司通知或公告的事项。
- 用户在使用会员注册申请及服务时,不得有下列各项行为。
- 借用他人个人信息等信息进行认证程序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付款方法等结算投资金或商品货款的行为
- 向无权者出租自己的账号或未经授权登录其他会员账号使用服务的行为
- 故意或过失在网站上设置或散布恶意代码、病毒等程序的行为
- 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 无正当理由经常取消众筹或预售商品、要求退款、换货等妨碍公司业务时
- 不支付正当代价而使用付费服务的行为
- 利用服务进行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或被认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
- 其他违反公司使用条款、本条款或公司不允许的方法非法利用服务的行为
第20条 (会员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
- 会员违反第19条义务时,公司可事先通知会员后采取停止使用会员服务、删除会员ID、强制注销会员及限制再加入的措施(以下简称"制裁措施")。 但是,如果存在服务正常化或投诉处理等紧急情况,公司可以在采取制裁措施后,事后通知相关会员。
- 对公司的制裁措施会员可以根据第1项以提交异议事由及凭证资料的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 受理会员异议申请时,公司应慎重研究提交的异议事由及凭证资料等其他相关事项,对异议申请做出判断,并通知其结果。
- 会员被强制注销时,公司会及时删除会员的信息。 但,根据相关法令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有必要保留会员信息的情况及为防止该会员再加入而保存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第21条 (开设者会员的义务)
- 开设者会员有义务在网站上公布众筹及回报相关内容、日程等,众筹成功时,按照公布的内容向支持者会员提供回报。
- 开设者会员应保证所公布的众筹及回报相关内容与最终结束后的实际内容相符,因虚假制作或捏造发布内容等原因,导致支持会员或第三者发起索赔、损害赔偿请求等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
- 开设者会员在众筹期间中途发生中断或众筹延期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及支持者会员。
- 开设者会员在众筹执行方面要遵守相关法规。
第22条 (支持者会员的义务)
- 支持者会员完全根据本人的判断决定参与众筹,并务必确认众筹的目的、众筹期限、目标募集金额、退款规定、回报提供日期等。
- 支持者会员参与众筹时,应慎重判断参与金额、回报数量等并进行付款,众筹期限结束时不能随意取消参与或要求返还参与金额。
第23条 (众筹的申请)
- 想要在网站上开设众筹的会员可以按照公司提供的格式及程序申请开设众筹。
- 公司仅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的情况下,才会批准会员的众筹开设申请,该会员可与公司另行签订合同后开始众筹运营。
- 符合公司规定的内部标准、审查条件等
- 提供公司要求的全部众筹相关信息
- 众筹不得违反相关法令或妨碍公共秩序、美风良俗
- 众筹不会损害第三者的名誉,也不会对第三者造成不利影响。
- 诚实履行公司为开设众筹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24条 (众筹的修改、中断及取消)
- 开设者会员在公司批准众筹之前,可以修改众筹相关内容及信息或取消众筹,因取消众筹而产生的费用由开设者会员承担。
- 开设者会员在公司批准众筹开始众筹后,不能随意中断或取消众筹。 开设者会员任意中断、取消众筹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开设者会员承担。
- 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但公司批准众筹时,如果发生下列各项事由,可以酌情中断该众筹,并要求会员说明。
- 会员提供的会员信息或众筹信息被判定为虚假时
- 会员对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众筹时
- 会员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时
- 进行与公司批准的众筹不同内容的情况
- 其他众筹的内容被判定为违反公司内部标准、相关法令时
第25条 (签订支持合同)
- 支持者会员在参与众筹募集之前,必须准确确认开设者会员在网站上公布的众筹募集及回报内容、条件。 因支持者会员未确认众筹及回报内容、条件, 参与众筹发生损失时,责任由支持者会员自行承担。
- 支持者会员可以在众筹期间在网站上确认众筹内容,并决定结算手段、结算金额等, 申请投资众筹。
- 支持者会员申请众筹投资,开设者会员同意,支持者会员完成众筹投资金额结算时,支持者会员和开设者会员之间签订了支持合同。
第26条(众筹投资金的结算)
- 支持者会员可以以下列方式结算众筹投资金额。
- 信用卡
- 转账
- 手机付款
- 无存折转账
- 图书文化商品券
- kakao pay,naver pay,payco
- 其他公司规定的结算方式
- 支持者会员可在众筹期限结束前取消结算或要求退款,根据结算手段,可收取取消结算或退款手续费。
- 支持者会员在众筹结束后不能取消结算或要求退款,公司仅限于该众筹失败的情况,向支持会员退款处理。
第27条(众筹募集期限结束及众筹募集失败后采取的措施)
- 公司在众筹募集期间结束时,将在网站上公布众筹成功与否。
- 因众筹募集金额未达到目标额等原因导致众筹募集失败时,公司将从该众筹募集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募集的投资金额退还给支持者会员。
第28条 (众筹成功后的措施)
- 公司在开设者会员众筹成功时,从募集的总投资金额中扣除各种手续费,将剩余的投资金额支付给开设者会员。
- 开设者会员应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各种义务,并根据众筹内容制作、生产提供给支持者会员的回报。
- 开设者会员承担回报制作、生产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发生追加费用,则不能向公司申请。
第29条 (回报的提供)
- 开设者会员根据众筹及回报相关信息(众筹目的、回报制作日程等)向支持者会员提供回报。
- 开设者会员向支持者会员提供的回报存在瑕疵时,有义务向支持者会员提供替代品或进行退款程序。
第30条(签订预售商品买卖合同)
- 购买会员在购买预售商品前,必须仔细确认网站等所上传的商品内容及交易条件。 购买会员在未确认商品内容及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购买商品而发生损失时,责任由购买会员全权承担。
- 购买会员订购预售商品,卖方同意,购买会员完成付款时,视为与商品卖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
第31条(预售商品付款)
- 购买会员可以以下列方式对预售商品进行付款。
- 信用卡
- 转账
- 手机付款
- 无存折转账
- 图书文化商品券
- kakao pay,naver pay,payco
- 其他公司规定的结算方式
第32条(预约销售商品买卖合同的取消等)
- 购买会员可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7条第1款行使取消订购权,但符合同条第2款限制取消订购权的理由时,不能行使取消订购权。
- 购买会员属于未成年人时,购买会员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预售商品买卖合同时,购买会员本人或购买会员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预售商品买卖合同。
- 购买会员行使取消订购权时,公司自行使取消订购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但,购买会员在收到商品后行使取消订购权时, 公司自回收到该商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第33条 (休眠账户)
- 会员1年以上不使用网站时,该会员的账户将转换为休眠账户,部分服务使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 公司在账户将转换为休眠账户30天前,通知该会员转换为休眠账户的事实,转换为休眠账户时,应立即销毁该会员的个人信息或与其它会员的个人信息分离,另行分离储存。
- 对于转换为休眠账户的"账户",仅限于确认想要恢复休眠账户的"会员"意志的情况,恢复休眠账户,"会员"可以再次使用"服务"。
第34条 (损害赔偿)
- 归责于公司违反本条款第18条,对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因公司提供的其他所有服务等因公司责任原因对用户造成损失时,公司赔偿其损失。
- 会员有违反本条款第19条的行为时,因会员的其他责任原因对公司及/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会员应赔偿其损失。
第35条 (免责)
- "公司"因战争、事件、紧急状态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无法用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缺陷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不承担责任。
- "公司"对"会员"之间或"会员"和第三方之间通过"服务"进行的交易可免除责任。
- 如果相关法令没有特别规定,"公司"对使用免费提供的"服务"不负责。
- "公司"没有义务监督非"公司"的第三方通过服务画面或链接网站提供的财物或财物的内容及质量,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
- "公司"对"会员"的虚假或不准确信息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 公司对会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不管是"公司"的"服务"连接还是"服务"的性质或内容,对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不负责。
- "公司"对各种非法连接或使用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 "公司"对第三方非法传送、分享的所有种类的病毒、间谍软件及其他恶性程序造成的直接或非直接损失不负责。
- "公司"在"服务"使用过程中,不承担"会员"之间相互间的名誉毁损或其他非法行为引起的各种民事、刑事责任。
第36条 (海外使用)
"公司"不保证"服务"的质量或使用可能性。 "会员"想要在韩国以外地区使用"服务"时,根据本人的判断和责任决定是否使用服务。 特别是"会员"在使用"服务"方面有责任遵守当地法令。
第37条 (纠纷的解决)
- "公司"在发生纠纷时,反映"会员"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采取适当、迅速的措施。 但,如果难以迅速处理,"公司"向"会员"通报其理由和处理日程。
- "会员"根据《文化信息产业振兴法》第30条第1项,有关内容信息使用的损失救急和纠纷调解,可向文化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
第38条 (准据法和管辖法院)
- 公司与会员在服务方面发生纠纷时,为圆满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出一切必要努力。 关于本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或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根据韩国法律、商业习惯及信义诚实的原则解决。
-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但如果公司和购买会员之间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将管辖法院指定为第1审管辖法院。
附则
- 该条款自2022年8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