통합회원 개인정보 처리방침_20240514 (중국어간체)

综合会员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株式会社MAKESTAR(以下简称"公司")为保护综合会员的个人信息,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诉求,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使用的用语定义除本条规定外,遵循相关法律、公司综合会员使用条款等。

第1条 (同意处理个人信息)

公司注册用户会员时,需履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同意程序,用户按下"同意"时,视为已充分阅读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2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以下列各项为目的处理会员个人信息,不用于其他目的。.

  1. 会员管理:会员识别与确认,向会员发送通知及传达公告事项
  1. 会员商谈处理:受理会员商谈投诉,通报处理结果
  1. 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及改善服务质量,防止服务被不正当利用,开发新服务/技术,提供个人定制服务
  1. 营销与广告宣传:提供广告性信息
  1. 回报或商品配送
  1. 商品等结算、清算、退款措施

第3条 (收集个人信息的项目与收集方法)

公司最低限度的收集服务运营所需的个人信息,为了使用服务需要追加个人信息时,将另行得到会员的同意后收集个人信息。具体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及使用目的如下。

分类收集项目收集目的
注册会员及登录时[必备项目]普通会员注册/登录时:邮箱地址,密码
[必备项目]SNS简便注册/登录时:SNS ID、昵称、SNS登录成功与否、邮箱地址、密码
会员识别与确认,传达会员通知及公告事项,会员商谈•投诉受理,处理结果通报
使用服务时[必备项目]服务使用记录、登录记录、登录IP、设备信息提供服务及改善服务质量,防止服务被不正当利用,开发新服务/技术,提供个人定制服务
订购基金或商品及登记个人信息时[必备项目]姓名、邮箱地址、居住国家、地址、电话号码、出生年月日、SNS信息(ID)会员识别与确认,回报或商品配送
基金或商品结算时[必备项目]信用卡结算时:信用卡公司名,卡号,CVC商品等结算、清算、退款措施
[必备项目]手机结算时:电话号码、通信公司、邮箱地址
[必备项目]图书文化商品券结算时:商品券固有编号
退款处理时[必备项目]银行,账号,储户名退款措施
STREAMWITH服务运营者注册时[必备项目]X(变更前Twitter)账号名,Instagram账号名,粉丝数会员识别与确认,提供服务与提高服务质量
营销及活用广告[选择项目]
- MAKESTAR ID、邮箱地址、PUSH TOKEN
- 中奖者发表、奖品领取相关:活动参与者姓名(韩文)、活动参与者姓名(英文)、电话号码、中奖收件邮箱、出生年月日、电话号码、活动奖品收货国家及地址
与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信息、广告、促销、宣传、活动、优惠
通过电子邮件及推送、SMS、Kakao Talk通知等发送信息及营销相关通知
中选者公布,奖品领取通知

第4条 (个人信息保留与使用期限)

① 公司根据法令在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间,或公司从会员处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间内,处理及保存个人信息。

② 用户同意使用条款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并注册会员时,公司直到会员解除服务使用合同或退出会员为止保留会员的个人信息。但下列各项情况,公司可在相应事由结束之前保留个人信息。

  1. 因违反相关法律正在进行调查时,直到该搜查、调查结束为止
  1. 残留因使用网站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时,直到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为止

③ 虽有正文第2项中的规定,但为防止会员重新加入、非法利用,公司可在会员退出时起1年内保留会员的个人信息。

④ 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留个人信息。

保管信息保留期限法令依据
货款结算及商品等供应相关记录5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合同或取消认购等相关记录5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标示广告相关记录6个月《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电子金融交易记录5年《电子金融交易法》
网站访问记录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
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及使用等相关记录3年《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相关法律》

第5条 (个人信息由第三方提供)

① 公司仅限于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获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以及根据相关法令允许第三方提供的情况,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或用于其他目的。

② 公司与合作企业或商务机构等第三方签订合作伙伴关系,提供有限范围内的会员个人信息等(包括共享,下同)或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时,公司需向会员公告或通知下列各项内容,事先征得会员同意后施行。

  1. 个人信息接受者
  1. 个人信息接受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1.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1. 个人信息获得者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
  1. 有权拒绝的事实,拒绝会带来不利影响时,不利影响的内容

③ 下列情况时,根据相关法令规定,未经会员同意,也可将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

  1. 需要用作学术研究、统计等目的时,以无法辨认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时
  1. 需要用作调查犯罪和提起及维持公诉时
  1. 需要用作法院执行审判业务时
  1. 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基本法、电信事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第6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等,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受托人经办业务
株式会社 Tosspayments电子支付服务
株式会社 Shopify电子支付服务
PayPal Pte. Ltd.电子支付服务
Alipay (Hangzhou) Technology Co. Ltd电子支付服务
(株)ICB电子支付服务
Nicepayments 株式会社电子支付服务
CJ大韩通运 株式会社回报或商品配送
Rozen株式会社回报或商品配送
JD Logistics, Inc回报或商品配送
株式会社 Hanjin回报或商品配送
邮政事业本部(邮局)回报或商品配送
DHL International GmbH回报或商品配送
Shanghai YTO Express (Logistics) Co., Ltd.回报或商品配送
株式会社 goodsflow回报或商品配送
株式会社 ezadmin回报或商品配送
Google LLCAPP内结算
Apple Inc.APP内结算

② 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书等文件中明示以下项目,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

  1. 禁止以执行委托业务为目的以外的个人信息处理
  1. 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
  1. 再委托限制
  1. 对受托人的管理和监督
  1. 与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的事项

第7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会员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1. 个人信息存在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1. 要求删除个人信息
  1. 要求停止个人信息处理

② 会员对公司行使第1条规定的权利时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公司对此立即采取措施。

③ 会员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时,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得使用或提供相应个人信息。

④ 会员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司要求阅览儿童的个人信息等。

⑤ 会员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犯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私生活。

第8条 (废除个人信息)

① 公司因超过个人信息拥有期限、达成处理目的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会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② 经过会员同意时,即使超过个人信息拥有期限或达到了处理目的,根据其他法令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该个人信息转移到另外的数据库(DB)或保存场所。

③ 会员的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企业选定有理由销毁的个人信息,经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1. 销毁方法:企业以电子文件形式进行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技术方法销毁,不得再生记录,纸质文件中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9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① 公司为安全管理会员个人信息尽最大努力,根据本条规定的方法,须达到保护个人信息达到信息通信网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水平以上。

② 公司尽量减少管理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通过对个人信息管理者的定期教育、随时教育,持续强调会员个人信息保护是最重要的价值。

③ 公司为了防止黑客或电脑病毒等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及毁损,正在安装保安程序,进行周期性的更新检查,在外部接近控制区域设置系统,在技术上、物理上监视及切断。

④ 公司将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辅助储存媒体等保管在有锁定装置的安全场所。

⑤ 公司设有单独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保管场所,对此实行出入管制。

第10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相关事项)

① 公司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内容进行追加、删除或修改时,自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修改日起至少7天前开始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发布公告,告知修改内容。

② 公司在个人信息处理时,如需提供给第三方等,会员权利发生重大变更时,自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修改日起至少30天前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发布公告,告知修改内容,并另行征得会员同意。

第11条 (营业转让等个人信息转移)

公司因全部或部分营业转让、合并等将个人信息转移给他人时,应事先通过告示、通知或公告等方法告知会员下列各项事项。

  1. 想要转移个人信息的事实
  1. 个人信息转移接收者的姓名(若是法人则指法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1. 信息主体不愿转移个人信息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的方法与程序

第12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个别量身定做的服务,使用储存使用信息并随时加载的"cookie"

② Cookie是用于运营网站等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的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也存储在用户的电脑内的硬盘中。

  1. Cookie的使用目的:掌握用户访问过的各服务和网站等的访问及使用形态、人气搜索词、连接安全与否等,用于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1. 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方法
    • Chrome

      (Mobile) 在浏览器右上角菜单中选择[设置] -> 高级设置中选择[网页设置] -> [cookie] 选择是否允许 cookie

    • Safari

      (MacOS) 在MacOS上端左侧菜单[Safari]中选择[环境设置] -> 从[环境设置]窗口移动到[个人信息保护]中选择是否允许使用cookie

      (iOS) [设置] -> 在应用程序列表中选择 [Safari] -> 在 [个人信息保护及保安] 中选择是否允许Cookie

  1. 如果用户拒绝保存cookie,公司提供的服务可能会受到部分限制。

第13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公司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姓名: YH Chun

    电话号码: +82-2-6959-2076

② 用户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咨询使用公司服务(或事业)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公司对用户的咨询会及时答复和处理。

第14条 (权益侵害帮助方法)

信息主体为了得到个人信息侵害的帮助,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此外,对于其他个人信息侵害的举报、咨询,请咨询以下机构。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1.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118(privacy.kisa.or.kr )
  1. 大检察厅:(无区号) 1301(www.spo.go.kr )
  1. 警察厅:(没有区号)182(ecrm.cyber.go.kr )

附则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从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